协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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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条例

    工作条例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分会

    工  作  条  例

    2022年11月23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分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分会”)是由从事岩土工程与工程测量技术服务与研究开发及与之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及个人自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其中 “岩土工程”涵盖《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中“岩土工程”项下的业务,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检测监测、岩土工程咨询及岩土工程治理等。本分会会员的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本分会英文全称为Geotechnical & Engineering Survey Committee of China Engineering & Consulting Association,缩写CECA-GESC。

    第二条 本分会是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简称“中设协”)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分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方针政策;遵守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章程和相关管理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为会员和政府有关部门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中设协和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相关工作;促进岩土工程与工程测量技术服务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章程》及本分会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五条 本分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官方网站网址为www.zgkc.org.cn;官方微信公众号为“中设协岩土工程与工程测量分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业务范围:

    (一)针对行业发展需要自行组织或受主管部门、中设协委托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分析研究国内外相关信息,向主管部门提供建议,向会员提供信息服务,为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编制、中设协和本分会工作计划制定等提供行业、专业支撑。

    (二)建立健全职业道德标准和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协助中设协开展会员单位诚信评估工作,引导、规范会员行为;研究、反映会员的合法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开展持续的行业服务成本统计,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建立。

    (三)结合行业发展需求搭建平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行业交流和先进技术推广等活动,为会员提供相关法规、政策咨询和指导服务。

    (四)协助中设协组织实施优秀勘察设计奖、科学技术奖等评选工作,引导行业创新发展。

    (五)宣传勘察设计咨询获奖优秀成果和创优企业,传播勘察设计行业价值,打造良好的行业形象;编辑出版发行有关刊物和资料(含电子出版物),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遵守相关规定,做好本分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的运行工作。

    (六)根据需要开展有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分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本分会代表中设协发展会员,凡承认《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章程》和本工作条例的下列单位、组织和个人,经自愿申请、本分会审议同意并报中设协审批后,可同时成为中设协和本分会会员。

    (一)持有国家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及相关专业资质证书的单位;

    (二)各地方、部门、行业依法成立社团的工程勘察行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

    (三)岩土工程、工程测量的相关研究、教育培训机构、专业装备和相关软硬件研发制造企业;

    (四)岩土工程与工程测量的技术服务对象单位;

    (五)长期从事岩土工程或工程测量相关工作的知名人士和相关的执业注册专业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见附件,从本分会官方网站下载),并附相应证明材料:

    1.单位资质或资信证书(复印件)或个人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同业协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单位或个人的业绩说明。

    (二)由本分会秘书处审核、本分会会长会议审议同意,报中设协审查通过;

    (三)经中设协授权,由本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由中设协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分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参加本分会组织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由退会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执行本分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遵守协会、本分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三)完成本分会和专项工作组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中设协的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分会工作,提供相关建议,向本分会会刊投稿;

    (六)会员单位代表发生人员变更,在变更后30天内,由会员单位向本分会提出书面报告,经秘书处审核同意后,按照本分会规定程序予以调整,并报中设协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累计2年不交纳会费且拒绝补缴,或累计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不再符合会员条件,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分会相应的职务、权力、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章程》和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通报,其在本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分会工作条例和行业规约;

    (二)决定本分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中设协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审议本分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及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本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本分会会长会议同意后,报中设协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分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当场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修改本分会工作条例,修改草案经本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中设协审核同意。

    (二)讨论确定本分会的工作方针和行业规约,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通过;

    (三)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四)讨论本分会的其他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分会设立理事会,分会理事会与会员大会的届期相同。

    理事会是本分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本分会会员单位即为本分会理事单位。本分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分会理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各地方、部门、行业依法成立社团的工程勘察行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三)身体健康,能够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本分会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由会长提名并报中设协批准成立换届筹备工作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筹备工作组负责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中设协审核。经中设协同意,通过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在届中通过理事会议表决,决定理事的增补和罢免。

    第十九条 本分会理事拥有以下权利:

    (一)本分会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分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本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参与制定权;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 本分会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工作条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分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分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协会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七)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协助总会实施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专项工作组;

    (七)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八)审定会员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项工作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分会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分会理事会选举本分会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理事会在任期内应召开不少于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议无法召开时,通过常务理事会议表决代行本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四)、(六)、(七)、(八)、(九)项的理事会职权,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指导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人数的1/3,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可合并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线下、线上或通讯文审的形式。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本分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长任期1届5年,最长不得超过2届。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且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办事公正,有全局观念,热心本分会工作,能够忠实、勤勉履职,维护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秘书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届中临时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指导和监督本分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四)提出副会长和秘书长推荐人选;

    (五)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并重点发挥以下作用:

    (一)主动发挥本人及所在单位在所代表地区、领域的影响力,在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研究中牵头组织所代表区域(领域)的行业监管、企业发展和市场运行情况和信息,提供调查研究结果;

    (二)从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的高度思考、研究,对中设协、本分会的工作提供系统性的建议;

    (三)牵头组织完成或参与中设协、本分会的专项课题工作任务;

    (四)为本分会重点工作的开展提供所需资源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设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督办本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的实施;

    (三)提名副秘书长,领导和指导副秘书长的工作,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经会长授权,按中设协有关程序规定,对有关文件进行签批;

    (五)负责本分会官方网站的日常运行管理监督;

    (六)协调、处理其他有关本分会的工作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其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严格遵守中设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分会的实际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档案、文件等管理规程。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代表中设协按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咨询服务收入;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中设协和有关部门委托专项课题和工作拨付的专项经费;

    (五)捐赠;

    (六)企业专项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分会经费须用于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以及常设机构日常办公,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有关部门的专项经费或企业专项资助款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财务纳入中设协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实行独立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分会经费属于本分会的资产,其使用接受分会会员大会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和结余经费的处置建议方案。

    第四十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及结余经费的处置方案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终止决议报中设协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结余经费处置,应在中设协的监督下,按照会员大会决议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经2022年11月23日分会第八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中设协审核同意后生效。2017年颁布执行的《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分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由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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